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训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4934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寿文、金训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世翠3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算,10万元自2018年7月6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张寿文、金训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