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4********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兴县华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29029元,并向原告海兴县华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二、被告杨兴华对上述清偿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7元,由被告刘兵、杨兴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