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1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5573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9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5页共6页被告许瑞、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36187.04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各笔代偿款实际代偿之日计付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2018年2月24日代偿16638.77元、2018年3月19日代偿1954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瑞、许国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