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梅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1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1民初255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梅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明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2535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为65324元,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所欠租赁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被告肖梅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安市明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归还钢管622.5米和扣件2289套。如未能归还,应当折价19538元予以赔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8元,由被告肖梅忠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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