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从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3民初472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2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李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金136984.45元及违约金(以136984.4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费9322.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49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010元,由被告李从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