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家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3民初1863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1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爱凤、李家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借款本金22406.58元及欠付利息4608.39元;二、被告王爱凤、李家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自2018年2月25日起以2240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024%计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毛自德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王爱凤、李家文、毛自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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