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雄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4********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84民初2569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雄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月利率11.25‰上浮50%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被告韩普、韩京伟、张会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韩雄伟、韩普、韩京伟、张会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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