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3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81民初4419号
案号
(2018)辽0181执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程起钢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程起钢借款本金1.30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被告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4-18
发布时间
2018-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683312184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彰驿镇彰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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