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6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83民初4331号
案号
(2018)鲁0983执1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元海保证金200000元;二、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元海经济损失(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元海对被告闫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元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时间
2018-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夏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2326201347J
登记机关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泰安市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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