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雄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3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393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日止,按月利率9.425‰计算,其中已付25900元;自2017年9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1375‰计算)。二、被告刘立锋、张振秀、韩雄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被告张明辉、刘立锋、张振秀、韩雄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