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国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1********6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3091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甄军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18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日借款本金按20万元计算,2019年6月3日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借款本金按1918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按月利率14.1375‰,扣除被告甄军亮已偿还的利息12448.85元。被告甄国梁、甄立宾、甄亮、甄江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80元,共计3550元,由被告甄军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