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元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3民初4469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学武、卢元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书喜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彭学武、卢元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