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虹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4********5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667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张虹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文彬借款本金2000元及借款内利息14.46元;被告张虹玲支付原告阳文彬借款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19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金额:2064.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