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分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1328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分占、李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俊彦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分占、李丽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