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玉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5民初683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光华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3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二、张光华对陈玉凤名下坐落于上海市莘松路958弄维园道40号901室房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张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计13480元,由张光华负担480元,陈玉凤负担1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