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3民初2185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1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立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二、被告刘德、刘晓锋对以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韩立欣、刘德、刘晓锋承担,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克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