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云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5********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3336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河北金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借款本金5978241.9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9.9‰的150%计算,时间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石家庄心岛怡岸酒店有限公司、杜云肖、刘志飞对以上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金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