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广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1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46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恢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传浩、王广菊承认借到原告敬鸿翔本息共计39万元,并自愿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付15万元,2016年7月30日前付5万元,下剩14万元于2016年11月31日前付清,一次性了结本起纠纷,原告敬鸿翔对此表示同意;二、如被告刘传浩、王广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下剩款项均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敬鸿翔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刘传浩、王广菊对此表示同意;三、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26.5元,由原告敬鸿翔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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