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道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1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民初644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道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计81883.74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09元,由被告李道泉承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偿付欠款同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9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