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见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6********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6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见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绪和货款101600元,并以10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6%计算支付原告张绪和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货款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被告邓见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张绪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