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阶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9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41号 |
案号 |
(2020)湘0224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颜社用、陈周兰之间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颜社用、陈周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 160 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颜社用、陈周兰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夏阶凡、蒋金娥位于攸县交通北路的房屋,被告刘文明、邓建平位于茶陵县城关镇云盘街的房屋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 400元,由被告颜社用、陈周兰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