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19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5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1479090.8元及利息294341.07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8月2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浙江千足经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姚帅、冯蕴、金黛、金红伟、李玲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姚帅、冯蕴提供质押的其在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股权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3万元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姚颖、吕巧林提供质押的其在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股权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3万元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浙江千足经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姚帅、冯蕴、金黛、金红伟、李玲巧、姚颖、吕巧林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5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黄金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浙江千足经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环丽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浙江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姚帅、冯蕴、金黛、金红伟、李玲巧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2-01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金红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12525868Q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