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3222********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722民初94号、(2018)云07民终497号
案号
(2019)云0722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确定:由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人民币6792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6元,由原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3.5元,由被告李勇负担10592.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李勇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勇偿还申请人代其偿还偿还的款项6792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追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2.5元,由被执行人李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4-28
发布时间
2019-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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