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5373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2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16997879.31元及利息2654415.26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分别以300万元、300万元、4999256.52元、200万元、3998622.7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5%、9.7905%、10.248%、10.248%、10.9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庆福、高晓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高雪梅、李玉军对第一项判决中借款本金12999256.52元及利息2198263.75元部分(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之后利息分别以300万元、300万元、4999256.52元、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5%、9.7905%、10.248%、10.248%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有权对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豫区黄山路55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05-0302号房产及宿国用2007第变1817号土地(宿房宿豫他字第201000766号)在1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1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8834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31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70123587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