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5034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4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799997.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9日为681.60305元,之后的利息以315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7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增林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01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40.2万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0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8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1302执400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840908.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7012358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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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