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3082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利息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被告张国立、李新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国立、李新德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张志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志田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张志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