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06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恢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付丽红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9151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13440元、护理费347872元、伤残赔偿金330369.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45000元、交通费3000元损失共计939101.34元,由被告史丙军赔偿895101.3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2000元;二、驳回原告付丽红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30元,由被告史丙军负担603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负担300元。以上被告史炳军共需给付原告付丽红赔偿款895101.34元、案件受理费6030元合计901131.3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12000 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123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共需给付原告赔偿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12300元。以上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