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伟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722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9)云0722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伟荣、李春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及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201913.00元,合计人民币691913.00元,2018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公式“贷款利息=691913.00×(1+11.25‰×3)n-691913.00(n为2018年9月21日至还款日的季度数)”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偿还部分本金时,计息基数做相应调整)。二、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伟荣、李春菊的抵押物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玉雪大道338号丽阳小区34栋2单元301号 [房产证号为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003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丽国用(2013)第3095号] 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8.00元,由被告金伟荣、李春菊负担。现云南永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伟荣、李春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元及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201913.00元,2018年9月21日起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对判决确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追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8.00元,由被告金伟荣、李春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