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本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3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23民初162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传林、周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安徽马4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1487.48元、利息27643.58元(暂计至2017年3月8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1487.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7%为标准,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本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被告魏传林、周群、余本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