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3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168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雪峰、孙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罚息(以27万元为基数,2016年3月314日至2017年3月31日按年利率11.0055%计收利息,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4.30715%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沈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