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希国借款本金450 000元、利息283 300元(2019年10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共计733 300元;二、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李希国代理费50 000元;三、被告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曹晓翔、刘鸿雁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 124元,减半收取6 062元,由原告李希国负担462元,被告曹晓翔、刘鸿雁、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永兴县华翔煤业有限公司、邓戊彩、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 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金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940174204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镇便江村站上组31栋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