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惠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2********3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03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17)粤0703执1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90074.24元以及支付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37959元(此后,自2015年12月22日起的的罚息以及复利各自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利息)。二、被告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三、如被告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对被告江门市卓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鹤山市沙坪阳光花园18号303房(担保债权数额为345500元)、鹤山市沙坪人民西路15号之二十一(担保债权数额为643000元)、鹤山市沙坪阳光花园18号301房(担保债权数额为466700元)、鹤山市沙坪人民西路15号之二十(担保债权数额为10280000元)、鹤山市沙坪大围一街66号(担保债权数额为1039400元)、鹤山市沙坪阳光花园42号406房(担保债权数额为934800元)】、对于被告叶建雄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珠海市前山兰埔路156号(钰泰山庄)1栋3单元1401房的房产(担保债权数额为2151000元)】以及被告叶银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鹤山市沙坪镇鹤山工业城31号之十的房产(担保债权数额为677500元)】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琳对于被告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邓惠贞对于被告马琳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24元,由被告江门市鸿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门市卓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健雄、叶银芳、马琳、邓惠贞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