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田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4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902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永红借款本金120 000元及利息(以12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永红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限被告楚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红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的借款利息38 400元(120 000元×2%×16个月)。本案案件受理费4448元,诉讼保全费1569元由被告刘华、李逢飞、楚田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