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银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高友波、郑银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永早欠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谢永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高友波、郑银之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高友波、郑银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永早欠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5月24日起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高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50元,由高友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