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水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26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谢国红、张水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张建伟货款139 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包括以53 09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9日起、以69 86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以16 48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3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7263元,由张建伟负担3310元,由谢国红、张水香共同负担39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