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承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12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张承业、田梦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 914.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9月25日止为23 689.53元;自2018年9月25日之后以99 914.45元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张俊华、邓霞英对张承业、田梦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00元,由张承业、田梦江、张俊华、邓霞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