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良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84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良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鲁芳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5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鲁芳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刘良芝负担600元,鲁芳祥负担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