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永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55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彭永洪、潘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于乾春支付货款人民币 56 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 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彭永洪、潘佑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