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永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9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855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1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彭永洪、潘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于乾春支付货款人民币 56 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 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彭永洪、潘佑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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