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大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6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甘大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攸县珠丽造纸厂货款328 9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8 988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攸县珠丽造纸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740元,减半收取3 370元,由攸县珠丽造纸厂负担370元,由甘大元负担3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