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彬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73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2067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1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陈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本金56 172.8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6 172.8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李彬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陈人波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10元,减半收取1 055元,保全申请费944元,共计1 999元,由黄庆秋负担199元,由陈人波、李彬华共同负担1 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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