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7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206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李明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黄庆秋借款本金55 558.4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5 558.4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10 000元);二、杨菊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李明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庆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00元,减半收取950元,保全申请费860元,共计1 810元,由黄庆秋负担210元,由李明觉、杨菊华共同负担1 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