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利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8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513号
案号
(2019)湘0181执3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胡立光、胡利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厉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46 000元;再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760元,减半收取3 380元,由胡立光、胡利冬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时间
2020-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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