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利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13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胡立光、胡利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厉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为46 000元;再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760元,减半收取3 380元,由胡立光、胡利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