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友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4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475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熊友良、何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宋庆文货款27 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 43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熊友良、何美玲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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