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初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3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苏初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曹强借款本金544 636.6元(504 636.6+40 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止的利息为42 542.6元,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44 63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曹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300元,减半收取计6 650元,由曹强负担 2 313元,苏初开负担4 337元。 判决如下:一、苏初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曹强借款本金544 636.6元(504 636.6+40 000)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止的利息为42 542.6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44 63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曹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300元,减半收取计6 650元,由曹强负担 2 313元,苏初开负担4 3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