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勃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5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669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勃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丁文业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被告刘勃荣实际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按每年利息5000元计算);二、驳回原告丁文业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概由被告刘勃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