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加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4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853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项加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世明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18日;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项加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