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友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009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付建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70000元;2、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驳回付建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张友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