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89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光明、徐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张水根借款本金92944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1.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尚欠利息25056元;2.以929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水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张光明、徐芬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