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光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8896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9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光明、徐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张水根借款本金92944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1.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尚欠利息25056元;2.以929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水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张光明、徐芬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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