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春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27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唐春山、邹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刘光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利息30 00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唐春山、邹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刘光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 00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402元,减半收取1 701元,由唐春山、邹喜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