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菊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822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唐菊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新良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3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刘新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刘新良负担637.5元,由唐菊香负担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